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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题

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来自:陕西在职考研网 资讯更全面,成考更专业 访问点击量:2367次

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

答:(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势。

嫡长子继承;小宗服大宗,祝弟服长兄;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庭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4、简述西周主要刑罚原则。

答:(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非sheng与过失——sheng,、惯犯——wei终与偶犯——非终原则。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五罚不服,正于五过”①“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②“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③“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④“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⑤“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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