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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年12月12日 来自:陕西在职考研网 资讯更全面,成考更专业 访问点击量:22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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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有关部门:

《西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2014年12月15日

                                         

西北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和培养质量,吸引优质生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以国家投入为主,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院系、导师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遵循研究生教育成长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特殊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及经费由陕西省教育厅下达,评选标准按照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支持其更好地完成学业,覆盖我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评选办法按照学校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类型、等级和比例见下表:

 

(三)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

研究生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我校设立。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四)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分别为国家助学金10000元,学校助学金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在正常学制内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工作,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和管理实践,具体按照学校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

研究生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生活有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突发重病等情况。对于研究生一般困难补助给予500-1500元,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给予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5000元,特殊情况下给予困难补助10000元。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研究生院(部)视实际情况发放。鼓励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对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三、其他

(一)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学术行为失范者;

(五)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六)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七)欠缴学费者。

第五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一)硕士研究生中的推免生、高水平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位列前5%的学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其余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硕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中的高水平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审核制通过学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位列前5%的学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其余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

第六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一)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1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40%,奖励金额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6000元。

(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9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6000元。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各院系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审。各院系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院(部)审批后备案。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本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部)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评定范围包括少数民族骨干研究生,《西北大学边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西大研〔2012〕5号)从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分别为国家助学金10000元,学校助学金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助学金标准。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 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的第3周,各院系将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部),研究生院(部)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根据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将有异动情况的研究生信息报送至研究生院(部),由研究生院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助学金。

第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研究生,学校将责令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助学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党办、校团委。

西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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