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按照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籍在册全日制非定向博、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及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或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不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申请,各学院(部)根据下达指标评定,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办法开展评定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评审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作用。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及标准
第五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每年度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评审条件及内容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根据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审。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学习成绩”和“学术成果”等为依据,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各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定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解决其它相关问题。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执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院长(主任)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的各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各学院(部)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初步评审,报推荐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各学院(部)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后,不再参加硕士奖学金评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 学院(部)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将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制为: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
第二十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之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籍变动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按下原则执行:
(一)出国、出境留学或参加国内交流者(公派出国留学和国内交流者除外),离校期间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课程成绩需重修者;
(四)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未通过者;
(五)超过规定学制者;
(六)受到处分者;
(七)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八)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九)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但奖学金名额及比例不得突破学校下达的指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