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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时间:2016年01月14日 来自:陕西在职考研网 资讯更全面,成考更专业 访问点击量:3155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西电学[2010]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本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 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加重或减轻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4、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5、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6、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7、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8、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9、同一次处理中,违反多项校规者,合并处理;

10、第二次违纪受到处分;

11、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2、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能主动揭发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3、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 被处以拘役、管制、劳教、徒刑、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 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大、小字报等信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阻挠清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组织集会和游行示威,对策划者、组织者一律开除学籍;对参与者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在校内公共场合发表反动言论和演讲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或讲演,视情节对组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成立各种社团和其它组织,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对策划者和骨干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组织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对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露宿操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有酗酒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参与打麻将或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参与打麻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凡给打麻将或赌博者通风报信,阻挠工作人员查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注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理。

(十七)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八)对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除没收活动器材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通宵上网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在大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宿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宿舍楼内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或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熄灯后在宿舍点蜡烛两次以上,除照章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点蜡烛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宿舍做饭者,给予警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宿舍楼内聚众起哄、滋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楼内或从楼上往楼下摔、砸东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校的一日生活制度,或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达到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达到1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到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达到3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到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离校一天, 按旷课4学时计算;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上课时间进行与上课无关活动被查纠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 在教室、宿舍内吸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课堂上使用手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 未按时离开宿舍,三次以上被查纠,给予警告处分;

() 因考试成绩、违纪处理、学生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不尊重教师,威胁侮辱教师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考试违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 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考试作弊者(包括双方),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威胁、恐吓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送淫秽、侮辱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散布、传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动手打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八)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虽未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结伙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人身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加重处分;

(十一)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和个人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设施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物价值不满200元,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价值不满500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屡教不改、重复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和密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各类公共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证件造假与违章经营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伪造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材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据、公章的,涂改、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营性广告屡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社会公德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 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 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虽情节较轻但两次以上被查纠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以威胁手段逼迫对方与自己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在校期间,非婚同居或发生非婚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凡阅读淫秽书刊或观看淫秽录像片、软件(片、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安全制度、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从事吸毒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传销组织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互联网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使用互联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及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如下:

()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各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 跨院()或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 开除学籍处分,由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 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发至各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同时抄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 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单独行文,加盖公章后方可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院(部)以有记录依据的邮寄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附交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毕业班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3―6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事迹,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仍犯有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解除处分:   

 ()获得“校、院()优秀学生”称号,三等或三等奖学金以上或校、院党组织、团组织授予的先进称号;

 ()在校级或校级以上举行的学习竞赛或学习统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平时表现突出;

 ()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在学年总评中,进步显著,有先进事迹。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解除处分:

 ()考察期未满的;

 ()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

 ()在校期间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的;

 ()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报批程序和时间:

 ()解除处分由本人申请,各院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解除处分工作,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办理。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处分原件不再存入本人档案,学校留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823日起施行,过去所颁发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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