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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研究生

时间:2020年05月23日 来自:陕西在职考研网 资讯更全面,成考更专业 访问点击量:2820次

非全日制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是为响应产学结合适应时代需求而提供的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全国统考/考研)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同于在职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只有学位证,没有毕业证。毕业证代表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代表硕士学位,毕业证由学校颁发,学位证由教育部颁发。2017年之后非全日制研究生诞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双证齐全,既有毕业证,也有学位证,双证唯一区别为毕业证上的学习方式注明"非全日制"字样。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相同,都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简介

人才培养模式是高校各种教育教学要素遵循一定的教育原则所形成的主要关联方式,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流程,它主要解决的是"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培养人"的问题。

尽管历史较短,然而各高校在参照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经过不断的探索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我国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拓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渠道,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尽快步入快车道,1980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五、六条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即可授予相应的学位。这就为我国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打开了大门。

为了规范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国家相继颁布《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多个文件。这些文件对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规定》强调,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历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也就是说,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资格。不难理解,国家政策的主要出发点在于保障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20世纪80年代,国家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严重短缺。为此,国家决定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已经形成规模庞大、类型多样、科类繁多、层次丰富的喜人局面,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大量地输送了亟需的各类人才。

教育部文件

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统一下达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计划

2017年起,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分别编制和下达全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相关投入机制、奖助和收费等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执行。

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录取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须明确学习方式、修业年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考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培养单位招生简章自主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同一质量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做好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工作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调整现有的招生计划安排办法,规范招生宣传和正确引导,加强学籍管理,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

主要特点

虽然我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在参照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其人才培养模式还是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学习形式多样

国际上,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学习形式主要有三种:论文型学位;课程型学位;论文、课程分别型学位。

与此不同,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学习形式是多样的。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有力地拓宽了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生源范围,为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创造了条件。

严进严出

"严进"指的是纳入全国统考,与报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考生一同参与一年一度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严出"指的是执行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相同的毕业要求,保证其质量上的高水准。在入学条件上,美、英、日等研究生教育大国制定的标准仅仅为"本科学历"+"一定程度的英语水平"。然而,非全日制研究生要想获得学位,则必须在课程修读与学位论文上付出努力。与此相反,我国执行的也是更高标准。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入学条件学历要求为本科。但是,非全日制研究生要想获得相应的学位,则必须在完成学位课程的基础上完成一篇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等质量标准的学位论文。采用"严进严出"的培养策略,[5]较好地保障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学分制管理

国际上,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教学实行的是学分制管理。每个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学分才能如期毕业。在美国,如果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低于10就可能失去财政补助,并且难以按时毕业。[4]我国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管理实行的也是学分制。学生都必须完成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同的学分才有资格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学分制的运用不仅突出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灵活性,还有效地提高了其声誉。

全成本收费

据介绍,美、英两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获得贷款和补助方面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4]与此不同,我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实行的是全成本收费制度。一方面,学生必须按修读学分缴纳学费。虽然各校的收费标准不同,但主要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的收费办法;另一方面,学生无法获得贷款和补助。在我国,研究生获得贷款和补助是一种高竞争项目,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开放性程序。在这样的背景下,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无法与全日制研究生展开竞争的。毋需讳言,全成本收费办法给非全日制研究生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部分考生因此放弃入学机会。

报考条件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分列招生计划、分类报名考试、分别确定录取标准"的招生考试模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执行教育部统一的报考要求

(一)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其中同等学力人员是指:

①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且达到报考单位根据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③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④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2)已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为主要完成人),或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报考专业学位的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上述(一)中第1项、第2项、第4项的要求;

2.考生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历;

(2)高职高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报考条件见《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简章》。

(四)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应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各招生专业均可接受符合该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其初试成绩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线由我校根据报名情况、初试情况并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自行划定。

(五)已经在读的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在读单位学籍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报考。

(六)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专业领域外,各院系的各招生专业均接收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在高校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请直接与院系联系推免生接收事宜。所有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网"推免服务系统"参加网上报名并完成相关的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等报考接收手续。

基本规范

一方面,我们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需要大的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制度和体系亟待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一种战略的高度规范和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一)构建规范的研究生层次终生教育体系在科技发展迅猛的21世纪,知识的更新速度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等更是每年以几何级数在增长,知识老化的周期在缩短,传统的教育和学习模式已无法满足人们对获取知识的要求。建立学习型社会、实现终身教育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2001年起,国家对参加高考考生的年龄限制已放开,任何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正规的本科高等教育。这种形式必然要扩展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层次。

我国专业学位类型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而且比较规范,但发展专业学位的宗旨是为了满足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如工程硕士MBAMPA、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而且对参加学习的人员有从事行业的局限和年龄限制等,一般规定为学员需要至少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单位委托培养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其教育类型尚无法达到终身教育之目的。而且专业学位教育是以行业需求作为教学的依托,专业学位研究生所接受的训练是行业覆盖的知识,其教学更注重案例教学,以解决实际工作所遇到问题的能力作为评判专业学位教学质量的最重要指标,深层次的学科理论研究并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的,因此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也属于应用型研究生教育。这种研究生教育无法覆盖所有学科专业及博士、硕士层次,仅依靠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变化显然也难以构成完整的研究生层次的终身教育体系

因此,规范和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应最大范围地涵盖我国现有的学科专业,使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完成本科教育后都有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对于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考生不再有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年限、年龄和社会身份的限制,以形成我国研究生层次的终身教育体系。鉴于在所有的学科专业首次大范围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经验不足,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首先只能在硕士层次展开,待条件成熟、经验丰富后再逐步推广到博士层次。

(二)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纵观国际上现代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从学习时间上划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二种类型,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年学分值或每学期在校学习时间虽然少于全日制研究生,但总学分值和学习时间与全日制研究生完全相同,无论何种研究生,一般均实行注册制、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研究生的培养费用也是来自多渠道、多方面的,政府、企业或导师的资助一般面向全日制研究生,但是如果非全日制研究生能够负担起自己的培养费用,并且满足培养的前期条件,如具有本科学历、通过必要的入学考试等,他们可以进入研究生层次的学习、获得研究生学位

我国研究主生费教育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建立。但事实上,许多单位委培或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是由学生自己支付的,尤其是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存在相当数量的这种状况。考虑到在职人员工作繁重以及不占用或较少占用学校紧张的后勤资源之特点,因此规范和发展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应实行收费制、注册制、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

博士生的培养由于是高层次的专门人才培养,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作为最终体现其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主要标志,世界各国的博士生最终都必须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但在硕士生的培养方面,我国21世纪初只有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并重的唯一培养模式,每一位硕士生要获得学位,最终都必须完成一定量的研究工作井撰写学位论文。这种单一的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自费参加研究生教育并且没有科研依托单位和科研课题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现有的硕士学位标准,他们是难以达到要求的。因此规范和发展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必须对现行的硕士生培养模式和标准进行改革,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课程硕士培养模式,将硕士学位论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允许研究生以特定的课程学分替代论文研究,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培养体系。

(三)建立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非全日制研究主培养质量是关系到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能否被社会认可和长久生存的重要因素,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必须紧紧抓住质量这条生命线。针对众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出现了质量失控的现象,国家曾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如统一考试等,但由于个别单位在开班前的宣传中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与获得硕士学位联系在一起,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质量失控的趋势仍难以完全遏制。

培养高质量的高层次人才是研究生教育的根本目的。而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高校的师资和教学资源有限,无法一时全部满足社会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各培养单位必须要有培养人数的限制,即存在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限额,具体可由国务院学位办根据各高校的情况制定。同时还必须设立规范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入学选拔考试,实行以能力评价为主的全国非全日制研究生人学报名资格考试和选拔性的专业知识考试,这是规范和发展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入学报名资格考试由国家每年统一组织一次,考生的考试成绩实行有效期制,即通过考试后的2至3年内,再通过培养单位组织的专业方面的入学考试才能成为非全日制研究生。

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尽管在入学标准、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生管理方式、学位类型等各方面会与全日制研究生育存在一些区别,但不应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看作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体系,否则将导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培养质量上的双重标准。如果存在这种双重质量标准,很容易造成非全日制的质量应该比全日制的低一些的错误认识,社会上的习惯思维也会认为全日制教育是正规教育,而非全日制教育是非正规教育,因此无形之中会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建立与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全一致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是保证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可以采弹性学制完全学分制等不同于全日制研究生的过程管理模式,但在质量上必须实行与全日制研究生一致的标准

发展规划

按照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要求,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努力建设一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特别是坚持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重点。规范和发展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正是顺应时代的呼唤,落实国家人才战略工程的最佳形式,它将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一起共同构成高层次人才可持续发展终身教育体系

(一)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巨大社会需求高层次人才存量资源年龄断层处在临界状态。据国家人事部门统计,1989年,全国共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93.4万人,其中80%的人员将在2000年前退休,年均退休6万人。1991年,全国高校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5700人,其中50岁以上的占96.5%,其中90%以上也在2000年前退休。当年中科院系统有正副研究员15000人,其中82%(12350人)也在2000年前退休。以上累计退休人员总额高达70万人左右。1998年我国共有158.4万名高级职称人员,其中55岁以上者47.1万人,占29.7%;46至54岁者60.3万,占38.1%;预计其中约有65%的人员将在2010年前退休,即103万人。因此今后10年内我国每年将有8.7万名高级人才退出现有岗位,而全国每年毕业研究生仅在6万至7万左右,如维持其发展速度,每年将出现2万至3万高级人才的空缺。

而另一方面高层次人才增量资源需求日益旺盛。21世纪初对国家GDP增长贡献较大的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研究生在员工中所占比例一般在20%至30%左右,而在信息产业这一新经济领域的企业中,比例更高。在生物制药、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高层次第三产业供求比例高于1:10,个别专业如法律等高达1:40。

(二)高等教育呈现规模超常规扩张和层次高移发展趋势根据国家总体发展战略,高等教育正在加快发展步伐,预计到2005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甚至超过15%,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目标将提前实现。社会需求的人才层次高移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与经济结构调整同步,高等教育需求正加快实现高移化,据上海市开展的"九五"期间人才需求预测,上海市支柱产业和高层次第三产业的15个行业,总体上研究生需求增长率最高,平均为21.52%;本科生次之,平均为11.63%:专科生最低,平均为3.98%。而据上海交通大学2012年研究生毕业分配情况进行统计,参加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共有745人,但各企业、单位需求人数却高达16391人,需求比高达22:1,有些专业,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需求比甚至高达70:1。另外在2013年的工程硕士生的报考过程中,上海交通大学虽然仅有600人的招生规模,但2012年9月已有1600人报名,由此可见,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迅速成为社会需求的热点。

根据国际经验,非全日制研究生占研究生总量规模比例一般在20%至50%之间,按2005年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达60万人(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十五"研究生发展规划)预测,其中非全日制研究生按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50%比例测算可达30万人,按40%比例测算可达24万人。

与世界发达国家较成熟的研究生教育体系相比较,我国已初步形成层次结构、学科结构、类型结构、形式结构四种基本结构框架,总体上可分析评价为:(1)层次结构与学科结构相对比较明确,而类型结构与形式结构相对不够完善和规范,主要是非全日制研究生制度及其规范尚未建立;(2)类型、形式结构中科学学位全日制研究生相对比较完善和规范而专业学位正在迅速发展之中,非全日制学位和非修业型学位制度尚在探索建立之中;(3)在初步探索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班目的与功能逐渐偏离方向,成为单纯追求学位和办学经济效益的手段;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类型的外语水平统测和专业综合水平考试通过率较低,弄虚作假和质量失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我国尚未规范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又可分为两种模式:(1)依附在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之中;(2)自成独立体系。前者主要分布为:科学(学术)学位中少量的在职人员;专业学位中的相当部分(其中MBA为大多数)在职人员。自成独立体系的为在职人员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请学位形式,这一形式具有中国特色,也受到了社会欢迎,但未与国际研究生教育主体形式接轨(也不同于非学校教育的日本论文博士)。由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未从制度上规范,致使以学习型社会终身教育为核心理念的现代研究生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受到抑制。在职人员及在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进行多次学习、多学位授予的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通道未能打开,而某些办学机构和单位利用上述需求的非法办学和非法取得学位、学历等弊端和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办学秩序。

而实际上,我国在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方面已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基础。在专业学位中,大多数已参照非全日制研究制度规范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采取了外语课程水平统一考试和对部分专业必修课程实行题库考试,有效控制了质量。有的在办学模式、教学模式方面探索了针对性强、灵活多样的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区别的新途径、新形式;初步探索了通过多渠道集、筹、融资和研究生缴费上学的新体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从招生、考试、教学、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一整套规范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当然规范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主要针对当前该形式的不规范。规范的目的是完善、拓展现行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权体系,而非改变、更换这一体系。在校生实行现行规范,在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通过并被社会接受后,新入学者可选择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既有区别又互相沟通互补的培养和学习形式。而且在不影响现有专业学位工作前提下,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试点,有利于体系内部接轨。

问题成因

不论是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还是同等学力请学位,它们的培养模式均涉及到招生、培养目标、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等多个要素。考察诸要素的关联方式不难发现,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呈现出强烈的"学术化"色彩。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导致人们认为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质量低下的根本原因。

招生重视理论知识的掌握

为了保障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生源质量,针对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国家设立了联考制度;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则有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就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而言,虽然各种专业学位入学考试的科目不一,但都重视对理论知识的考察。[1]例如,法律硕士入学考试设有外国语、专业综合两门考试科目。为了便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教育部分别公布了考试大纲。将其与法学硕士考试大纲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相差无几。对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虽然没有类似的入学考试,但是同样重视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例如,《规定》强调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材料,内容包括:学士学位证书;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等。人们相信,这些材料完全可以体现申请者的理论修养。

培养强调理论知识的学习

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导师指导等是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而言,培养过程非常重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尽管缺乏直接证据,但是一项针对全日制教育硕士课程设置的调查显示:超过三分之二的学生认为教育硕士课程设置不合理。学生们认为,课程结构和内容的理论化倾向过于严重,无法满足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5]学位论文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项调查显示,不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与学术学位硕士生的论文选题均以应用基础研究占多数,不同学位类型的研究生论文选题区分度不明显。[6]在导师指导方面,受自身知识构成等因素的制约,许多导师缺乏良好的实践能力。因此,导师更加倾向于对学生在学理方面进行论文指导。就同等学历申请学位而言,培养过程同样重视学生掌握理论知识。众所周知,学位论文是同等学力培养工作的最重要一环。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论文水平认定,《规定》强调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不难发现,这些要求更多地是从学术标准出发的。

学位授予重视理论知识的考查

首先,从学位论文评阅的组成人员来看,学术水平高的专家占大多数。就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而言,答辩专家主要由学术水平高的专家组成。例如,某高校就规定,"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规定》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也就是说,遴选答辩专家主要依据的是学术标准。其次,从学位论文评阅的标准来看,学术性指标占主导地位。例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规范中强调,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或者对同类课题在实践中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说明这个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至于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学位授予标准完全与全日制研究生相同。

比如,某高校就规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在省级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并且学位论文学术标准不得低于全日制研究生的要求。

"学术化"的培养模式给我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蒙上了一层阴影。许多时候,人们甚至给其贴上了"低质量"的标签。

采用"学术化"的培养模式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掣肘。前文述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是参照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做法有其历史根源:一方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学习形式可以互相转移,仅以每学期所修学分数进行区分。[2]另一方面,符合我国的国情。历史上,我国并无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经验,这就迫使人们必须借鉴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成功做法。众所周知,我国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以培养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为使命的,因而具有浓厚的学术色彩。现实中,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一是认识滞后。一方面,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当做创收的重要来源。重视经济效益,忽视质量效益,这一现象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现得尤为突出。[7]由于实行全成本收费,部分高校肆意增加办班数目以求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严重地损害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另一方面,定位偏差。不顾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特点,盲目照搬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导致培养质量普遍"低下"。[7]众所周知,非全日制研究生多为单位的骨干,在单位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同等程度的理论学习。思想认识上的滞后导致多数高校热衷于扩大培养规模,却无心进行培养模式的改革。

二是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难以有效地激励教师从事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工作。目前许多导师不愿意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进行指导,为此,个别高校甚至委派在校研究生给学员上课。[7]原因在于,对非日制研究生的指导,导师必须付出更多的精力。一方面,多数导师自身接受的是全日制训练,也习惯于给全日制研究生(本篇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19991242609删除)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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