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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题一

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来自:陕西在职考研网 资讯更全面,成考更专业 访问点击量:1920次

1、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一.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2、唐五刑制度?

比较隋朝: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答:第一,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第二,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3、十恶内容?

答:“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具体指:

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九曰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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