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答: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
②区分故意(端)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③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⑤累犯加重的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⑥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⑦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⑧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2、简述文景帝时的肉刑改革。
答: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下诏令:“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适用原则:上请(官贵犯罪,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3、简述“春秋决狱“。
答: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朝统治者所提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陈律;八议入律——曹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
4、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答:《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5、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答:(一)体例①十二篇体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②五百条律文。《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十恶”是: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